| 几壶“诸葛”愁相逢 品牌多少事都付诉讼中 |
| 2007年3月27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小可 |
作为白酒行业的著名诉讼官司,“诸葛”品牌之争已经持续数年。随着去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江口醇诸葛酿(以下简称“江口醇”)与拥有“诸葛亮”品牌的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诸葛”之争似乎已经终结。但是近日,关于“诸葛”之争再生变数: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湖北襄樊三九酿酒厂(以下简称“襄樊三九”)又起诉江口醇。这起纠纷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持续数年的“诸葛”品牌之争的根本原因,是各生产厂家争夺年销售额达十亿多元的市场,其中广东是各厂家的必争之地。江口醇、泸州千年酒业公司、襄樊三九、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泸州佳冠酒业等多家白酒生产企业,展开了一场接一场的诉讼,行政查处、司法审判等各种手段轮番上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江口醇:终结者并未终结
去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口醇与拥有“诸葛亮”品牌的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江口醇诸葛酿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能为四川江口醇集团惟一使用,予以保护;泸州千年酒业公司诸葛亮酒为仿冒产品。
据江口醇集团华南区行政总监吴创宇介绍,江口醇曾在五年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四次申请,最终只有“仙乐诸葛”商标注册成功,其它均因别人抢注而无奈放弃,但在这起商标官司中,江口醇却握有“使用在先”的绝对优势,最终使数十个“傍名牌”者受到处罚。
襄樊三九拥有的商标“诸葛酿演义”、“演义”商标已于今年1月22日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襄樊三九同时宣称与在广东、海南具有相当渠道实力的泸州佳冠酒业强强联合共同开发诸葛市场。3月,襄樊三九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口醇等拥有“诸葛酿”品牌的企业侵权。
“诸葛酿演义”、“演义”获得驰名商标
襄樊三九酿酒厂副厂长、营销总公司总经理望得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襄樊三九拥有的“诸葛酿演义”、“演义”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襄樊三九告本地一家名为薤山演义食品有限公司同时使用“诸葛酿演义”、“演义”,法院已经判决该公司必须停止使用这一商标,并进行相应赔款。同时,法院也认定襄樊三九拥有的“诸葛酿演义”、“演义”为中国驰名商标。
广州诚之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襄樊三九代理律师尹学谦说,目前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出现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并行的现象。其中,行政认定的认定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包括商标异议程序、商标争议程序和商标管理程序;司法认定的认定机关为中级以上法院,按司法诉讼程序进行。行政认定存在时间长、程序多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司法认定只需中级以上法院认定即可,且时间短,最多只需九个月,有最终法律效力,因此,近几年,企业纷纷采取司法途径获取驰名商标。截至2005年10月,全国法院共认定了72件驰名商标,其中包括“国美电器”、“沃尔玛”、“立邦”等知名商标。
襄樊三九获得驰名商标对“诸葛”之争的局势产生重大影响。望得铖称,获得驰名商标后,目前来自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主动与他联系,要求经销“诸葛酿演义”酒。其中,泸州佳冠酒业因为江口醇的原因不再经营自己的“诸葛”品牌白酒,如今已成为襄樊三九重要的合作者,其遍布华南一线市场的渠道网络将发挥重要作用。
“诸葛酿”品牌谁使用在先存在争议
针对有关江口醇率先开发“诸葛酿”酒,而后三九恶意跟进模仿的说法,襄樊三九酿酒厂厂长马永富反驳称,1992年,湖北襄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就指示要开发生产“三国演义系列酒”,1993年,三国演义系列酒就已经投放市场,主要品牌有“古隆中”、“襄阳人家”、“关公酿”、“孔明酿”、“水镜庄”和“演义”等,1997年进入广东市场,生产和销售“诸葛酿演义”酒。这个时间也早于江口醇的1999年。
马永富还称,有人说“诸葛酿演义酒”是个新产品,事实上,多年来,在对八家侵权假冒企业的专项整治中,三九酒厂的“诸葛酿演义”酒被襄樊市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2005年,三九酒厂的“诸葛酿演义”酒被海南省工商局认定为特定区域“知名商品”。
毫无疑问,襄樊三九诸葛酿演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对三九酿酒厂在与四川江口醇的品牌及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一个有利的武器和手段,使双方在以后关于“诸葛酿”的争论更加持久和激烈。
对此,江口醇代理律师温旭表示,江口醇为了打开市场,做了很多努力,但是不少企业“搭便车”,所以江口醇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多年来坚持打假。目前司法认定也使驰名商标变得泛滥。
“诸葛”之争凸显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缺陷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徐瑄认为,关于“诸葛酿”品牌的纠纷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缺陷。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引入的知识产权保护整套制度是基于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的,西方的准备期长达200多年。而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整套立法没有事实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套法律是很完备的,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完善我国市场,法律应该鼓励企业自觉生产好产品,自觉互不损害、侵害、破坏。坚持住这一条,企业才能实现“共赢”,否则,只能短期获利,最终都会受到损害。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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